有限责任公司- 拥有人为泰国人/外国人控制
泰国人拥有/外国人控制此类公司是外国人在泰国投资建立公司较常见的类型,此类公司需要有泰国籍人士为公司大股东及泰国籍董事长。泰国有一法律是外国人公**案Foreign Business Act(FBA),此法是为了防止非泰国人士为公司大股东在没有经过泰国新公司成立正常开支及泰国正常注册所需的各种流程而*获得外商经营许可证从事商务服务的法案。所以,泰国籍人士为大股东的公司将免除FBA法案的审核而且允许从事经营所有合法生意类型。为了避免FBA法案,在泰国设立拥有人为泰国人而公司实际上是外国人控制的有限责任公司已经成为非常普遍的做法。
此类公司的股份结构要求泰国籍人士持大于或等于51%的全公司股份,外国人士持小于或等于49%的全公司股份。泰国籍人士所拥有的此51%股份为**股,拥有公司红利并不能投票否决,外国人士拥有的49%股份为一般股,享有公司红利并可以投票从新分配或。
设立此类公司主要目的是避开FBA法案,在实际情况中,通常还是外国人合法地**控制,而在注册档案中较多只能拥有49%的公司一般股。
· 免除外国人不能拥有**外资公司的规定;
· 免缴或减免公司所得税,红利税可高达8年;
· 免缴或减免必需的原材料进口税及机器进口税;
· 允许外国人在泰国拥有土地所有权;
· 允许引进外国*技术人员并提供为办理工作许可证,居留证提供便利;
· 允许汇出外汇及其它**性措施。
· 以上特权主要取决于公司所从事的具体商务活动及其覆盖在泰国区域,并不是所有通过BOI申请的公司都能获得所有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