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2017年8月17日深圳市*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十九次会议通过)*五十二条:人力资源服务业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经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机构应当在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人力资源部门申请办理登记备案。
一、人力资源公司设立.予以批准的条件:
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通过备案:
(一)经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二)有规范的名称、明确的业务范围、章程和管理制度;
(三)有与开展人力资源服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设施;
(四)法定代表人无不良诚信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人力资源公司申请材料
1、营业执照正本
2、经营场地合法使用证明(房产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
3、消防安全验收材料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5、经营场地照片3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