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jin会如何认定为慈善组织
《慈善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jin会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时具备相应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条件;
(二)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业务范围符合《慈善法》*三条的规定;申请时的上一年度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符合**民政部门关于慈善组织的规定;
(三)不以营利为目的,收益和营运结余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慈善目的;财产及其孳息没有在发起人、捐赠人或者本组织成员中分配;章程中有关于剩余财产转给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组织的规定;
(四)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合理的薪酬制度;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社会团体应当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基jin会、社会服务机构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申请认定慈善组织的基jin会,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符合本办法*四条规定以及不存在*五条所列情形的书面承诺;
(三)按照本办法*六条规定召开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
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关于申请理由、慈善宗旨、开展慈善活动等情况的说明;
(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